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之设定依据【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摘要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之设定依据【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之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之设定依据【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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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4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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