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之设定依据
摘要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设定依据之【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设定依据之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之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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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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