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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之设定依据

文章出处:志达注册公司人气:-发表时间:2020-12-11 00:00:00【
摘要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设定依据之【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设定依据之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之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此文关键字: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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