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办照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写的是税务机关名称可以吗?
摘要 : 在北京办照收到这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在北京办照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写的是税务机关名称可以吗?
在北京办照收到这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所以,在北京办照得到相关的信息,要按照规定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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