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后的发票管理都有哪些要求?
摘要 : “三证合一”后,一些涉税信息如税种、票种登记等需要税务机关补录,才能纳税申报和购买发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接触最多的可能是申领发票,发票管理将取代税务登记,成为整个税收管理的基础。
“三证合一”后的发票管理都有哪些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规定,初次申领普通发票数量应控制在一个月用量或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初次领用数量范围内。
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一次申请发票增量时,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到场。
对新增纳税人已领用发票却未及时申报等情况,采取停止供应发票、实地核查等应对措施。对列入企业异常名录的纳税人采取停供发票措施。同时,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系统进行升级,而且推行电子发票,可以通过网络实时监控和掌握纳税人的发票开具信息。
“三证合一”后,一些涉税信息如税种、票种登记等需要税务机关补录,才能纳税申报和购买发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接触最多的可能是申领发票,发票管理将取代税务登记,成为整个税收管理的基础。
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低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最高领用数量,省税务机关未确定最高领用数量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使用量。对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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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关键字:纳税人,三证合一,发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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