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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设定依据

文章出处:志达注册公司人气:-发表时间:2021-06-15 00:00:00【
摘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九条第(四)项第 2 目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九条第(四)项第 2 目


  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8),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29)。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此文关键字:免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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