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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 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 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 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市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本市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 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6、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公司不能投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7、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8、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
9、采取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方式的内资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应在注册资本(金)全部缴 清后方可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0、以非货币出资登记注册的企业未完成财产转移手续的,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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