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创联的董事长突然去世,公司股东突然去世该怎么办?
摘要 : 所以,志达注册公司小编提醒各位公司股东及合伙人,应当提前考虑公司未来可能面临的情况,在公司章程里提前规定好股东认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比如规定,当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死亡的股东的资格时,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办法处理股权继承问题等。从我国目前公司实践看,有关继承权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为避免纠纷,股东在制定章程应充分考虑股权的继承问题,事先约定继承办法。
维信创联的董事长突然去世,公司股东突然去世该怎么办?
和国外不同,国外的公司由于历史发展等原因,几乎每一家公司都有其完善的体系,只要公司的发展方向是良好的,公司业务是正常的,即便说公司的某个重要人物退出或者去世都不会特别的影响公司的发展。国内的公司就不同了,往往每个公司都会有一个灵魂人物,因为国内的社交、人脉、资源等独特的因素,一旦公司的灵魂人物出现意外,基本上整个公司的业务链都会断裂,那么公司的股东突然去世以后该怎么办呢,股东名下的股权转让该怎么进行。
新三板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突然离世,引发公司动荡。
2018年1月17日,新三板公司厦门维信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国斌因故去世。关于董事长去世的具体原因现在没办法解释,目前警方已经介入,公司暂时没有接任人选。
黄国斌持有维信科技75.68%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一职。在2017年11月,黄国斌质押所持有的4150万股维信科技股票,占其所持维信科技股份的84.37%,占维信科技总股本的比例为63.85%,且目前均未解除质押。
如果在没有进行股权质押的情况下,想要将这部分股权转让出来该怎么进行?
如果在没有明确的、单独的、特殊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下,通过遗产继承的方式是正确的处理方式。《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提供了股继承的一般原则即: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做出其他安排。
另外,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合作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毕竟已不是原股东本人,股权实质上发生了转让。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对原股东的信任并不能自然转变为对继承人的信任,不一定愿意与继承人合作,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纠纷,甚至形成公司僵局。
所以,志达注册公司小编提醒各位公司股东及合伙人,应当提前考虑公司未来可能面临的情况,在公司章程里提前规定好股东认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比如规定,当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死亡的股东的资格时,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办法处理股权继承问题等。从我国目前公司实践看,有关继承权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为避免纠纷,股东在制定章程应充分考虑股权的继承问题,事先约定继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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