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迁入北京设定依据之【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摘要 : 如何对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迁入北京设定依据之【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如何对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迁入北京设定依据之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迁入北京设定依据如下表: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文件所附目录第99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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