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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的相关信息以及所需资料

文章出处:志达注册公司人气:-发表时间:2020-07-15 00:00:00【
摘要 : 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的相关信息以及所需资料

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的相关信息以及所需资料



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的相关信息以及所需资料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05500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服务对象自然人
是否收费不收费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承诺件所属机构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http://zjw.beijing.gov.cn)
网上支付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市级运行系统市级部门
物流快递办理方式自办件
预约办理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联办机构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市级审批行使内容区级受理、市级审批
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法定要求。

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0个工作日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10个工作日申请人条件是否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09〕508号)的注册要求。符合注册要求的,报上一级审批部门,否则,退回注册系统个人用户端。
决定5个工作日申请人条件是否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09〕508号)的注册要求。符合注册要求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否则,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颁证与送达



发证0个工作日结果名称1、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样式)
送达方式:网站下载:http://zjw.beijing.gov.cn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数量要求介质要求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原件复印件
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申请人自备1份
--表格类;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自备1份
--文本类;电子范本下载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 原件仅供查验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承诺书申请人自备1份
--文本类;电子范本下载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聘用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一)、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以注册申请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
1聘用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政府部门核发1份
--结果文书类;电子--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
(二)、在本市或外省市以注册申请单位分支机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
1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1份
--结果文书类;电子--该单位分支机构的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政府部门核发1份
--结果文书类;电子--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
(三)、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
1退休证申请人自备1份
--结果文书类;电子--退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颁发的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官以自主择业方式转业的
1提交转业证书申请人自备1份
--结果文书类;电子--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
2在现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政府部门核发1份
--结果文书类;电子----
申请材料总要求1、上述材料均需上传原件电子扫描件,扫描件应按1:1比例、正立视角上传。申请表统一使用A4纸。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要求: (1)、应明确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码、险种、缴费期限等内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出具日期应与提交书面注册申请的日期同年同月; (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纳保险单位为注册申请单位的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均不予认可。 3、二级建造师登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资料并打印申请表。经二级建造师本人及聘用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二级建造师将申请表及其他申请资料原件扫描上传,提交网上注册申请。

结果名称及样本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样式)
结果名称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样式)
结果样本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样式).jpg
有效时间三年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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